2.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及时裁决是指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五)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