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和表情之间的联系具有天然的联系基础,这种基础并不依赖人所专有的表情动作。在这方面似乎存在着一种普遍语法(eime universale Grammatik),它适用于一切表情语言,它是理解生命之各种表情和手势的最高基础。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才能够察觉出他人表情动作与体验所有的不等值现象,甚至能够察觉出一个动作所表达的与它应表达的东西之间的矛盾。即便所有这一切姑且不论,单就对他人表情动作的模仿而言,它肯定也不可能使我们明白他人的理解行为。什么东西能够使人理解对类似于表情动作所表示的体验之本己体验的模仿和重现呢?据说,这就是在我自己身上发生一种客观上相似的实际体验,犹如发生在我正对其表情进行模仿的另一个人身上那样。不过应指出,相似意识却并未因这种体验的客观上的相似性而产生,更不会产生“理解”“体验性感知”“体验性生活”这类有目的行为。因为在我身上正在展开着与另一个人身上相似的体验,这与“理解”毫无关系。这种模仿理论还认为,重视自己的体验必须有个条件,即对他人体验的“理解”应以理解者身上(短时间)发生的相似的实际体验为前提,这就是说,在感情上应以随时产生现实感情的感情重现为前提。但是众所周知,一个理解溺水者的死亡恐惧的人却无须去体验现实的、已经缓解的死亡恐惧。这就是说,这种理论与现实现象是矛盾的,事实上我们在理解过程中绝不会去体验那被理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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